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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运输毒品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太大。运输毒品也要看运输的次数和量。那么,运输毒品达到一公斤的共犯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运输毒品一公斤共同犯罪严重吗

  共同运输毒品达到一公斤的,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要依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从犯,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运输毒品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姜某,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无业。

  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让聊某给被告人姜某送2500元,姜某收到钱后电话联系冯某某,并将聊某带至冯某某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其厂房大院内,以2500元的价格向聊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8克。2014年10月,冯某某在其厂房大院内,向聊某出售甲基苯丙胺500克,并让姜某跟聊某到烟台市取回毒资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的一天,聊某通过姜某联系冯某某,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以2500元的价格从冯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8克。2014年10月的一天,聊某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从冯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克,并通过姜某将3万元毒资支付给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姜某于2014年11月13日,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冯某某的厂房办公室、厂院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997.11克,从姜某住处扣押甲基苯丙胺2.81克。另,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11月13日,在其住处容留王某、邹某、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中午,在其厂房办公室内,容留被告人姜某、王某、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并驾车运输,还安排被告人姜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冯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姜某帮助冯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姜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与冯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帮助人员在毒品卖家的指使下,实施代收毒资、中间联络、将毒品买家带至卖家指定地点促成毒品交易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在被告人冯某某的指使下,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中间联络,连接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姜某为毒品卖家收取现金毒资,和按指示去毒品买方处取回现金毒资,又将毒品买家带至毒品卖家所指定的地点,制造条件使买卖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姜某的行为是毒品交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体现了毒品卖家为其贩卖毒品行为实施的反侦查手段,造成了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阻碍,系毒品卖家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且系帮助犯的从犯。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呈隐蔽性特点,毒品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采用迂回手段,人款分离,变换交易地点等手段,指使利用他人实施帮助行为完成毒品交易,降低交易风险躲避侦查,造成毒品迅速流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以上分析可知,根据《刑法》规定,运输一公斤以下毒品是严重犯罪,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中当事人的作用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