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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南、杨佛铭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杨佛铭,男,50岁,广东省惠东县人。 1995年11月16日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立案侦查。并先后两次提请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认定李育南贩毒证据不足,均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1996年7月11日,惠东县公安局将杨佛铭贩毒案移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李育南有重大贩毒嫌疑,有追诉的必要。遂即进行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996年10月24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以贩卖毒品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5年9月底,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密谋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并商定由李育南负责提供毒品,杨佛铭负责销货。从1995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李育南多次将毒品海洛因从普宁县送到惠东县杨佛铭住处。由杨佛铭分别在惠东县稔山镇、平山镇多次将毒品海络因52.5克卖给吸毒分子林继成、林秋明等人,得赃款人民币1.8万元。1995年11月11日,惠东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平山镇杨佛铭承租的房屋内将李育南、杨佛铭等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4.42克,贩毒工具天平称、砝码盒及毒资2万元、民用电话机两部以及李育南出售毒品款6000元。 1997年4月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育南、杨佛铭在法定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