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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严令禁止,但一些不法之徒仍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贩毒团伙依然很多,也存在一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那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中共党员,原系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北城派出所辅警。韩某某担任辅警时,曾参与处理吸毒人员,期间结识了长期吸毒的肖某。2018年7月以来,韩某某利用辅警身份多次为肖某等多名涉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并与之共同吸食毒品。韩某某秘密伙同肖某等人吸毒,并借职务之便,为之提供保护。2018年11月4日凌晨,韩某某再次聚集肖某等五人到自己家中共同吸食冰毒。有群众发现后,立即向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提供线索,举报韩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舞凤派出所赓即组织民警前往抓捕,一举擒获。经顺庆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缜密侦办、严格调查、遵纪定性,对韩某某涉“保护伞”案件依纪依法进行了认定和判决。

  典型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严格执行“一线双核”“一案三查”“两个一律”等机制,把深挖黑恶犯罪幕后“保护伞”“关系网”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确保“官伞”“警伞”“庸伞”一起打深打透。韩某某“保护伞”案件,是顺庆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政法机关和纪监部门联合发力、共同办结的一件“保护伞”重要案件,对今后办理公职人员涉“保护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典型参照。

  广泛发动群众,开辟线索来源渠道

  顺庆区始终坚持通过群众举报、部门收集和旧案起底等方式,拓宽涉黑涉恶涉“保护伞”线索来源渠道,尤其把践行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举报、收集群众举报线索,作为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和深挖幕后“保护伞”的主要方式。各属地单位组织网格员、红袖标等队伍深入辖区居民中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行业服务对象群体中间,“面对面”“零距离”宣传扫黑除恶政策法规;区政法机关长期聚焦出租屋、老旧小区、歌舞娱乐场所等地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在人民群众中间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斗争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深恶痛绝,同时通过设立黑恶线索举报电话,发布线索举报鼓励信息,进一步坚定了他们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信心。2018年11月4日凌晨,韩某某再次聚集肖某等人直接到他家中吸食毒品,有急公好义的群众深知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电话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遂派出警力循线侦查,发现群众举报情况属实,以雷霆之势将韩某某等人一网打尽。韩某某被依法抓捕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从上述可以知道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