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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儋州(海南)11月27日电 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刘洪记 海南省临高县一男子刚从外地购买毒品归来,被警方在其家中被查出大量毒品。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临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被告人李某明刚从外地购买毒品回来,便派民警前往位于临高县加来镇车站附近李某明住宅处,将正在家中包装毒品的李某明抓获,并从其家中当场缴获4袋可疑物品,并从停放在李某明家门口其本人使用的小车内扣押2袋可疑物品。

    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明家中缴获的4袋可疑物品中,3包透明晶体状物共净重129.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73.7%;4粒白色药片净重0.57克,检出美沙酮成份;3包白色粉末共净重182.64克,检出烟酰胺成份;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146.86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其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50.3%。从李某明使用的车上缴获2袋可疑物品检验结论为:一包透明晶体状物净重3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一包白色粉末净重98.58克,检出烟酰胺成份,一包白色晶体状粉末净重239.13克,检出磺胺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9.97克、海洛因146.86克、美沙酮0.57克,社会危害性大,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当庭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